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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淘宝店主因代购被判10年 电商中心解读玄机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17:56:38

(网经社讯)近日,“网店店主代购逃税被判 10 年”这一消息引起公众关注。消息源头来自一家 “TSHOW 进口服饰”淘宝店。案件中游燕因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对此,国内“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发布快评予以解读。

11 月 2 日下午,万健为完成太太游燕的想法,在太太一年多没有更新的店铺上架了新的宝贝——标题为 " 失联很久的店主道歉信 "。上面写着:" 各位亲,请原谅我的不辞而别,我现在广州女子监狱,因为这个店铺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十年,并处罚金 550 万,如有任何未尽的退款之类事宜,请联系我老公,他会全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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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今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游燕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燕的定罪量刑部分。需注意的是,游燕不仅逃税,更涉及走私。本案中,游燕走私价值1140余万元的服饰,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

此外,国庆节期间,网络上传出一则“海关严查代购”的视频。视频中显示,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所有人开箱排队等待过机审查。其中,有一个航班查出了100多名代购,排队等待交税,被罚的物品包括护肤、唇膏、口红、面膜、洁面仪等。很快,该消息在网上引起了不小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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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国内“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进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1.03万亿元,预计2018全年将达到19000亿元,同比增长26.7%。国内主要的进口跨境电商主流“玩家”包括:既有网易考拉、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亚马逊海外购、苏宁海外购、唯品国际等依托综合平台的跨境购,也有诸如洋码头、小红书聚美优品、蜜芽、美囤妈妈、丰趣海淘、波罗蜜全球购等垂直平台。

解读一:淘宝店主因代购逃税判十年是否过重?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我们首先明确,代购是指在境外购买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走私行为在《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定义为: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那么,代购是不是走私行为?可以这么问,代购是不是买了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是不是应该交关税?那交了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普通物品罪做了认定以及处罚规定,《海关法》中走私行为与走私罪之间的界线,在于情节严重性,即次数与金额大小。也就是说,代购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而与走私罪之间有情节考量的因素,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董毅智律师表示,案件出来后会引起纷争其实是在意料之内的,原因有三。一是消费者寻求代购的一部分原因部分就是国内税收导致同样货物价格居高,代购业发展起来之后,其实消费者以及代购者形成了观念上的小群体,一起为逃避关税而“祈祷”,这就把交税和消费者放在了近乎对立面的位置;二是长期以来,监管层并未对电商平台采取这样的举措,先前主要还是在海关层面作出处罚,补缴税款、行政处罚,对于电商平台却是没有过的,这也是未来将越来越严格的信号;三是其他税收事件引发的讨论、比较。

解读二:个人代购跟走私之间的界限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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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个人代购与走私的区别在于有无偷逃关税,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并补足税款。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而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李旻律师表示,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制度,还侵犯了海关监管秩序和贸易公平。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税应缴税额而非被告人违法所得作为判处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10年已经是最低的量刑。新《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将会对个人代购产生巨大影响,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必须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才能对外经营。

解读三:如何正确解读“行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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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表示,在当下,行邮税绝非是对进境个人物品征税那么简单。尤其是在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今天,个人邮包已经成为跨境电商的主要渠道之一。虽然海关对跨进电商商品能否通过邮包渠道进境并不明确,甚至是持否定态度,但实践中进出境邮包的主要业务却毫无疑问是跨境电商商品,没有之一。行邮税的调整与跨境电商直接相关,行邮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跨境电商商品进境渠道的选择,会影响跨境电商的运营成本。

此外,吕律师对行邮税的相关问题介绍称:

一、行邮税的标准全称是进境物品进口税。由于实践中主要是发生在个人携带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环节,故也通称行邮税。

二、行邮税只针对进境物品征收,我国出境物品不征收。

三、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也就是说进境物品进口环节只有这一个税种,再无其他。相比进口货物税简单得多。

四、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对象个人自用物品。这里就存在货物和物品的界定问题。这个问题太复杂,我们在此不阐述。大家掌握一个原则即可:合理自用、非贸易性质。

五、进境物品是否征收进口税的标准: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收物品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免征数额、按货物办理的税额,海关总署有具体规定,行李、物品不同的渠道也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执法标准的差异。

六、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义务人不是所有人,而是携带人员、收件人。

七、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可见,物品进口税的税额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归类,涉及到税率适用;二是完税价格的确认。

八、进出境物品的税目和税率。2016年4月8日前,进出境物品税目税率分为10%、20%、30%、50%四个档次;2016年4月8日起调整为15%、30%、60%三个档次;2018年11月1日起将调整为15%、25%、50%三个档次。

九、进出境物品归类问题,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十、进出境物品完税价格问题,海关总署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可见,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原则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海关公布的价格”。

解读四:海外代购者应如何缴税?

目前有三种主流的代购商户以及其在做代购过程中会产生的税项:

第一种为海外商户代购产品直邮至境内。代购商户的主体在海外,通常为留学生。当消费者下单后,海外代购在当地采购。产品寄回境内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将产品从海外邮寄给消费者;二是先把产品寄到境内仓库,然后转发给消费者。不管哪种方式,产品通过邮政渠道入境,若被查验,将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第二种是代购商户到境外采购商品并带到境内,通过电商平台和社交渠道销售。代购商户的主体在境内,通常活跃在微信朋友圈。这类代购商户会采集用户的需求,并按照用户需求到境外采购相应的产品并带回来,再把产品发货给消费者。在带着采购产品入境时,若被查验,也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第三种是代购商户直接从分销商采购商品。代购主体在境内,销售渠道涵盖社交平台和淘宝等电商平台,货源则是境内外的分销商。当产品在境外分销商采购,就需要把产品从海外先邮寄到境内然后再销售,这里采取行邮税的方式征税。当产品在境内分销商采购时,代购商户并不需直接承担进口税项。当然,从境内分销商采购商品时,其产品真伪性查核就更为困难。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表示,电商法首先规定了,这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法律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从这个角度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零申报”的现象。同时,代购行业在税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代购利用了行邮税查验率的漏洞,将个人自用商品先进口到境内,再销售给消费者。但是其实在我国,就像是“个体户”一样,这类经营者纳税数额的确定以及执行其实是比较难。若采取抽查的方式,有可行度,也有警示作用,但是从促进行业环境来说还有一段距离。另外,要求提供发票也可以是对经营者“偷税漏税”现象的措施。

技术层面来说,区块链发票、数据应用,平台经营者与纳税部门、工商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也可以完善税务信息的整合、提交。董毅智律师补充到。

解读五:电子商务法将对“海外代购”产生怎么的冲击?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虽然《电商法》出台之后对代购业务的冲击显而易见,但是“铤而走险”的其实还是大多数,或者是想坚持职业到实施之前。但其实更希望消费者和代购从业者、电商经营者把《电商法》看作是一个信号,不仅仅是警告之后行为将严惩,而是对于代购行为本质是走私的认识将渗透到司法层面,这个信号下就意味着代购行为并不是从明年开始才应该收手,而是将对过去的走私行为进行累计计算。《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这种情况下,代购行业、电商行业将面临一轮重新洗牌,由合规经营者作出替代,许多存在交易惯性的消费者、经营者或将因难以承受、难以适应而退出或作出其他改变。

董毅智律师还认为,客观看待这件事,除了前述的两点之外还有最为关键的,就是不确定性在加大。无论是代购业者、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甚至是执法部门都在这个环境里尝试,尝试彼此的空间。新的尝试也就需要去打破现有的场景,期间的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富贵险中求”的理念在此时需要转变为“不去尝试侥幸”,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着的人,也难以保护在违法边缘试探的人。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还表示,从电商法出台到现在,微商、代购一直都是居高不下的热点,也能看出这一行其实已经渗透在每个人的生活中。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每个人的工作、消费都需要缴纳税,微商、代购也没有例外,另外还有作为经营者却不在监管范围内的问题,这不仅仅是经营者的问题,也有我国对先前准入不够严谨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微商、代购都不应该处在一个“法外之地”。

《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势必会对海外代购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可能会出现商品价格上涨的负面消息。但是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律的出台将使现阶段处于法律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 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相信海外代购市场不仅不会没落,相反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良性有序地发展。

大家比较“气愤”的点在于,要交税了、要注册登记了、东西又要贵了、代购都不做了,等等问题。要说没有影响那是不可能的,对于微商、代购来说,这是把先前的红利给削弱了,对于消费者来说,口袋里的钱又要交出去更多了。在某些方面大家其实也是赌,赌彼此的信任,赌一方会给钱、一方会给货,不会卖了退货、卖的也是真货,那么如果这个赌输了 呢,谁来买单?这次是给彼此双方一个保护伞,代价或许是先前的红利减少,而安全性增加。董毅智律师,表示到。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表示,还提到,跨境电商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渐趋成熟,然而实际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跨境电商总体上仍处于“试验”阶段,并依赖于国家政策而非法律予以维系,“例如跨境食品中文标签问题、海外商品质量标准适配问题、跨境税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在立法上都是模棱两可,更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脱节。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专设一章节对跨境电商进行了规定,但也仅限于对跨境电商模式的肯定,可操作性仍不强。”

解读六:如何正确看待“个人代购时代”即将终结?

就目前而言,《电商法》实际落地的执行力度还未可知,不过可以明确的是,个人代购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导致代购的管理成本和税务成本都将直接上升。这意味着,未来代购要以正规主体运作,而且需要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增加的税务成本让其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了价格优势,同时正规化运营加大了管理难度和成本,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曹磊指出。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表示,朋友圈从相对私人的圈发展到商业化,界限逐渐模糊之后,如何监管的问题就抛了出来,这也是本次电商法进步的一点,将社交电商,尤其是微商这种模式放入监管范围,更多地从交易的实质角度出发,而不限制于微信朋友圈的定义,着力于市场安全对其进行规范。通过朋友圈进行海外代购的行为,在参考盈利数额、活动次数、时间长短等满足“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自然也是在监管范围内。《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意味着个人代购的时代即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剩企业运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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